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小字第402號
原 告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盟喬
訴訟代理人 程春美
被 告 林家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高樹鄉○○村○○路0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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