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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小字第99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建民
訴訟代理人 蔣吉權
被 告 張鳳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二時十五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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