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2,岡簡,102,201308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高雄縣勞動力援助人員職業工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鍾憶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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