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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岡簡字第191號
原 告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訴訟代理人 蕭伊純
被 告 李坤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8 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2 份、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債務人貸還電腦查詢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戴顯澄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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