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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岡簡字第259號
原 告 方志強
被 告 溫士賢
訴訟代理人 王俊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佰捌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若以新臺幣貳萬零柒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3 月26日15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沿高雄市岡山區阿公店路二段由北向南行駛,至阿公店路二段與河華路口時,因酒醉失控撞擊原告所有當時停放於河華路上停車格內,車牌號碼為ZW-1105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原告車輛),原告車輛因而受損(下稱系爭事故) ,經修車廠估價需支出高達24萬餘元方能修復,原告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認此已超出原告車輛殘餘價值遂建議將原告車輛報廢,並理賠原告保險金179,220 元,惟原告車輛自購置起均定期回原廠保養亦無發生重大事故,車況良好,應有328,000 元以上之殘值,與保險公司理賠金額有148,780 元之差額,被告之過失行為致原告車輛毀損,原告仍受有上開差額之損失,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48,780 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8,780 元。
三、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被告酒後駕車過失撞擊原告車輛無意見,願依照原告投保之保險公司理賠金額負責等語為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經查,原告主張系爭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受損,被告有酒後駕車之過失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2 年7 月9 日高市警交安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㈡-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調查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崗山分隊酒精測試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等件附卷可參,堪可採信。
故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過失侵權行為致原告車輛損害乙情,應認屬實。
㈡原告主張原告車輛於肇事後經修車廠估價回復原狀費用過鉅,乃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主張以原告車輛殘值328,000元計算車損金額,扣除原告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理賠之179,220 元後,原告仍受有148,780 元之損害,請求被告賠償該損害差額等情,業據其提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專用估價單、網路中古車價資料可參,被告則辯稱僅願就保險公司理賠金額負責,是本件之爭點應在原告車輛之殘值為何?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 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分別有明文規定。
經查,原告固主張原告車輛於系爭事故發生時仍有328,000 元之價值,並提出網路二手車價資料為證,惟經本院送請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結果,原告車輛於正常使用情形下,於系爭事故發生時之市價買賣價值約20萬元左右,有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102 年8 月7 日102高市○○○○○000 號在卷可參,堪認原告車輛於系爭事故發生時殘值應為20萬元,扣除原告所投保之保險公司已理賠原告之179,220 元,原告仍受有20,780元之損害,從而原告此部分請求於20,78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份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78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核與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鑑 定 費 2,000元
合 計 4,76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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