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徐淑真
即 原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9 日本院
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柒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零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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