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2,岡簡,283,2013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陳巧姿
被 告 陳永勝即陳伯平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岡簡字第283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9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貸款申請及調查審核表、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證、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賠款收據暨債權移轉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報紙公告等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戴顯澄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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