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2,岡簡,308,2013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岡簡字第308號
原 告 陳明宏
被 告 陳三田
訴訟代理人 陳雅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8年5 月20日簽發未載到期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 紙(下稱系爭本票)交付被告,原告並未授權被告自行填載到期日。

詎料被告自行使用數字日期章於系爭本票蓋上到期日為101 年9 月9 日,系爭本票之到期日係出於被告所偽造,而系爭本票原為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是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系爭本票之消滅時效期間應自98年5 月20日起算至101 年5 月20日,被告於該3 年期間未行使票據權利,則其票據權利即因罹於時效期間而消滅,原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

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原告陸續向被告借款,至98年4 月共積欠被告計新臺幣(下同)340 萬元,故原告於98年4 月30日以其名下所有坐落高雄市彌陀區之土地及建物共9 筆設定抵押權及信託登記與被告,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408 萬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8 年4 月29日;

信託目的為由被告管理處分信託物所有權,信託期間自98年4 月30日起至108 年4 月29日止計10年。

又原告為取信於被告,另於98年5 月12日與被告簽訂借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並經公證,約定10年償債計劃,前3 年純繳利息,後7 年攤還本息,並於98年5月20日簽發未填寫到期日之系爭本票交付被告以供擔保,另言明:若伊分期還款未依系爭契約書所載條件履行時,被告即得於系爭本票上填寫到期日聲請本票裁定。

而依系爭契約書第8條約定,甲方(原告)若有違約未清償借款,乙方(被告)得隨時縮短借款期限或本息視為全部到期,是原告確有授權被告自行填載系爭本票到期日,原告於102 年7 、8月間開始違約未清償借款,被告即依約定自行填載系爭本票之到期日並聲請本票裁定確定獲准等語為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系爭本票為原告簽發交付被告收執。

㈡系爭本票原未載到期日,嗣由被告蓋上到期日為101 年9 月9 日,並聲請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3343號本票裁定確定獲准。

㈢原告積欠被告借款340萬元。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民法第14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票據法上所謂票據上之權利,係表彰一定金額支付之請求權,與民法上一般請求權之性質一致,應有民法適用,而民法第144條,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如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可見請求權時效消滅,其債權本體並不隨同消滅,僅許債務人於債權人請求給付時,享有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已。

縱債權人已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債務人亦應待至強制執行程序中,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提起異議之訴,不得遽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㈡又票據上之權利;

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

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僅認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非使債權當然消滅,是本件縱依原告所主張,被告對原告就系爭本票之票款請求權,其追索權因3 年消滅時效已完成,債權亦非當然消滅,僅變為原告得拒絕給付之自然債務而已,是本件原告以系爭本票之時效已經完成為由,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自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不足採。從而,原告起訴主張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  │
├──┼──────┼─────────┼─────┤
│001 │98年5 月20日│500,000元         │510516    │
├──┼──────┼─────────┼─────┤
│002 │98年5 月20日│500,000元         │510517    │
├──┼──────┼─────────┼─────┤
│003 │98年5 月20日│500,000元         │510518    │
├──┼──────┼─────────┼─────┤
│004 │98年5 月20日│500,000元         │510519    │
├──┼──────┼─────────┼─────┤
│005 │98年5 月20日│500,000元         │510520    │
├──┼──────┼─────────┼─────┤
│006 │98年5 月20日│500,000元         │510521    │
├──┼──────┼─────────┼─────┤
│007 │98年5 月20日│400,000元         │510522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