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2,岡簡調,75,2013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岡簡調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李瑞清
相 對 人 許春金
相 對 人 石順吉
相 對 人 石順情
相 對 人 石林玉糸
相 對 人 石順利
前列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蔡美花
相 對 人 石峻泓
代 理 人 石順明
調解筆錄內容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三八0四平方公尺),分割方案如附圖所示:㈠暫編地號一三七部分(面積一九0二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相對人石順情、石林玉糸、石順利、石峻泓、石順吉按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㈡暫編地號一三七-一部分(面積一九0二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聲請人李瑞清、相對人許春金按應有部分百分之六、百分之九十四之比例保持共有。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戴顯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