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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清水即文展企業社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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