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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206號
原 告 江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威力工程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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