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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吳竺憶
訴訟代理人 李明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品農產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惟因本件已另經本院以102 年度岡聲字第6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可暫時免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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