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2,岡補,266,2013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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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鄭水龍
訴訟代理人 鄭志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成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肆佰元(即高雄市○○區○○路○段0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至於原告請求自民國97年10月1 日至交還房屋日止按月給付1,000 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新臺幣壹仟元,尚須補繳新臺幣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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