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278號
原 告 陳朱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伍拾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及207 號房屋課稅現值即12,400元+89,100 元+76,400 元之二分之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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