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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22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王湘瑜
被 告 郭薛素月
被 告 郭成榮
被 告 郭秀蘭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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