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3,岡簡,246,20150518,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王昕湄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高美紅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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