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3,岡簡,247,201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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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市茄萣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顏江漢
訴訟代理人 邱炳林
被 告 吳坤ꆼ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岡簡字第247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8 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而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計百分之十計算利息,逾期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計百分之十計收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逾期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計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表等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蕭主恩
法 官 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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