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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159號
原 告 張守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貳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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