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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蔣劉月明
訴訟代理人 蔣貽寒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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