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4,岡小,302,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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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小字第30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蔡勝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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