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4,岡小,305,2015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小字第30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柯易賢
被 告 吳柔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新臺幣叁佰元;

第二個月新臺幣肆佰元;

第三個月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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