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4,岡小,319,2015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小字第31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高芝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