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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小字第36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侯智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雲林縣,且被告住所地亦在雲林縣,有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民國104 年11月2 日回函及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均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所轄管,本院均無管轄因素。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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