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4,岡小,98,2015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小字第9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潘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已於民國102 年11月28日死亡,有被告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猶於民國104 年5 月17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曾𦓻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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