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小調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代 理 人 郭逸斌
相 對 人 洪培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灣省南投縣草屯鎮○○路○○巷00弄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曾瓊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