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4,岡簡,116,201505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蔡鎔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春櫻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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