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4,岡簡,127,2015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呂懿書
被 告 李章添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岡簡字第127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9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曾瓊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肆仟叁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申請信用卡消費使用,卻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而原告受讓系爭債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明細、債權額計算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亦不否認其真正,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曾瓊玉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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