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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昭華
林弘彬
被 告 張國樟
鄭晴水(原名鄭名峻)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岡簡字第1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1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曾瓊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連帶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交易明細表等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曾瓊玉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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