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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莊崇銘
被 告 李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岡簡字第215 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6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李承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國民現金卡綜合約定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登報公告等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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