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4,岡簡,254,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254號
原 告 龍秀榮
被 告 梁楷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生活費,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規定之扶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5項第12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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