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張維真
被 告 黃源銘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岡簡字第311 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5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李承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叁拾伍元由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往來明細查詢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報紙公告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