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4,岡簡,348,2015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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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34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建國
相 對 人 陳建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就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1條、第24條、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被告被告戶籍址設地為臺南市,兩造借貸契約約定之管轄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均非本院轄管。

原告係法人,於各地均有營業據點,應訴尚屬便利,故依以原就被之原則,本件應移轉至被告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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