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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55號
原 告 趙榮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郭玉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原告應具狀陳明欲代位請求分割郭來陀遺產之交易價額資料,以查報被告郭水泉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曾𦓻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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