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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黃進欽
即 被 告
上訴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雄農田水利會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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