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黃美琪即鋿旭電子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壹萬玖仟柒佰叁拾壹元,應徵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