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4,岡補,210,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王寶蓮
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揚名門管理委員會等間遷移瓦斯表外管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遷移瓦斯表外管至申請變更位置所需費用),並按此價額依法繳納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