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4,岡補,283,2015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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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83號
原 告 蔡炎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榮士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7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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