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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85號
原 告 許能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淑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533 元(高雄市○○區○○○路00號5 樓之13房屋課稅現值117,300 元+原告請求給付5,233 元=122,533元,至於原告請求自民國104 年10月11日起至遷讓交屋日止按月賠償21,0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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