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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30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勝彬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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