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4,岡調,69,2015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調字第69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聖佳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扣除前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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