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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鐘惠萍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吳亮賢即大毅消防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宏銘
楊永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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