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5,岡小,109,2016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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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小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誌高( 原名:許俊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聲明為被告上訴人應再給付以新臺幣( 下同) 24,888元計算之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該請求具定期給付性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本院參酌其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為5 年,應以此推定為其存續期間,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22 元(計算式:24,888元×5%×5 年=6,2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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