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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岡小字第15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義雄
被 告 石金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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