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5,岡小,223,2016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岡小字第22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簡旭文
陳慕勤
被 告 練哲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零玖拾壹元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捌仟零玖拾參元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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