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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岡小字第226號
原 告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明清
訴訟代理人 黃木源
被 告 郭春菊
被 告 扶治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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