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5,岡小,240,2016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小字第24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郭曉穎
藍美珠
郭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8 月3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8 月4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期日為民國105 年8 月4 日,誤載為105 年8 月3 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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