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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小字第42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莊崇銘
被 告 李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依原告之聲請,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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