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5,岡小調,145,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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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小調字第145號
原 告 黃杉窓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宏昆間給付租金事,原告原起訴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 下同) 1,000 元,嗣變更追加訴之聲明,經核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6,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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