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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廖金生
訴訟代理人 蘇昱銘律師
單文程律師
被 告 曹高素蘭(原名:高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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