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宥淳
沈君祥
被 告 莊惠伍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岡簡字第166 號清償債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9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第二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第三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客戶欠款餘額電子資料等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